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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竄八千里,殺人十二名

  一九八四年初,在美國佛羅里達的商店街,有三個年輕貌美的模特兒先後離奇失蹤。幾個禮拜後,一個十九歲的佛羅里達州立大學的女大學生警方人員的面前,淚流滿面地哭訴如下故事:

  三月二十日,在格拉哈西商店街,一位攝影師想付錢給她,要她擺姿勢供他拍照。當她拒絕後,那名男子即將她拉進他的車內,塞住她的嘴,並將她綑綁,放到後座的行李箱內,然後開車到一家汽事旅館,將她強暴,並用一根驅趕家畜的電動剌棒折磨她,還想用黏膠封住她的眼睛。她好不容易才九死一生地逃出虎口。

   這個故事為幾個禮拜前的婦女失蹤案投下一道陰影。

  四月初,在德克薩斯、奧克拉荷馬、科羅拉多、加州等地,又相繼有五名年輕女子失蹤,美國聯邦調查局下達全面緝捕令,目標是三十九歲的克里斯多福王爾德(Christopher Wilder),他是一個富有的承包商,偶而還玩玩賽車。四月十三日,在新漢普賽的一個加油站,他被警方包圍,在拒捕的格鬥中,他喪命於自己的手槍之下。

  王爾德涉嫌誘拐至少十二名婦女——其中四名已發現屍體。他的車內遺留有縱橫八千英里折磨、強暴與殺人旅程中的各種證物:一個手槍皮套、一把刀子、剪刀、電氣絕緣膠帶、照片及黏膠等等。在王爾德喪命後,一位他在佛羅里達的舊識被問及她對王爾德的印象時,說:「他是一個好鄰居,一個好人。」

動機不明,難以被識破

  在公開場合裡風度翩翩,甚至神采迷人,但在私底下卻殘酷而無情的王爾德,可以說是日漸增加的「連續殺人魔」的典型。他們不像「集體殺人狂」,在一個沉悶而瘋狂的午後,連續開槍射殺十幾個人,而是在幾個月甚至幾年內,一再地殺人,他們悄悄接近陌生人,在沒有明顯動機的情況下將之置於死地,然後將被他們折磨及殘害的屍體丟在樹林裡、垃圾堆、或鄉間道路旁,繼續出發去殺人。

  因為他們攻擊的並非特定對象,又因為他們表面上都過著正常的生活,因此,這種奇特的「連續殺人魔」很難被發現或被捕。犯罪學家猜測,他們可能是數百件彼此看來無關的殺人懸案的真兇。美國司法當局的一位官員海克(R.Heck)說:「我們在談殺手傑克(Jack the Ripper),他殺了五個人;或者談波士頓勒人魔(Boston Strangler),他殺了十三個人。但我們現在已有二十五個或者更多的殺人魔資料,每個殺人魔都殺了二、三十個人。」

具有共通的人格型態

  由於對這種「連續殺人魔」日增的警覺性,精神醫學家、社會學家及犯罪學家已開始廣泛地和罪犯們晤談,想要進一步評估他們的心理狀態。專家們發現他們的人格或者成長過程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徵:

  很多「連續殺人魔」在小時候都受虐待或遺棄,他們的殺人可能是要報復長久以前所受的虧待。他們常將他人視為只是滿足自已慾望、可隨意加以擺佈的物體;有些則因情慾而殺人,他們從殺人的動作中獲得性快感。不管其潛在的衝動為何,誠如伊利諾州庫克郡巡迴法庭精神醫學部主任萊福曼(R.Reifman)所言:「如果有人只為了快樂而殺人,那一定是連續殺人魔,他們明知那是錯的,但殺人仍能給他們愉快的感覺。這種殺人帶來心情放鬆與寧靜的效果,使他們大多數在被捕時,完全缺乏悔意。」

連續殺人魔的特徵與策略

  聯邦調查局在與十數名「連續殺人魔」晤談後,發現他們至少有一種共通的習性,根據聯邦調查局行為科學組組長狄普(R.Depur)的報告,幾乎所有的「連續殺人魔)都是男性白人——很多且是英俊瀟儷的聰明人——他們在二十幾歲或三十幾歲時開始殺人,經常採用能吸引受害者的特殊策略,譬如王爾德即帶著一副照相機,假裝是街頭攝影師接近女性;又譬如班笛(Theodore Bundy),一個說話柔和的法律系學生,他涉嫌殺死至少三十六名年輕婦女,他所用的策略是在手或腳上包裹假石膏,然後要求陌生人幫他的忙。很多兇手居無定所,四處旅行,有些兇手還假扮成警察,譬如涉嫌殺死二十四名黑人青年,並在一九八二年因其中兩起殺人案被定罪的威廉斯(Wayme Williams),即在他的車內裝配警用無線電。

並無幻覺或妄想

  當調查人員發現這些「連續殺人魔」在行為上的類似性時,精神科醫師也發現了潛藏其下的可能心態。譬如西北大學的精神科醫師拉帕波特(R.Rappaport)和其他專家在與兇手長期會談後,認為大多數的「連續殺人魔」並非精神病人——他們並沒有某人命令他們殺人的幻覺,或者認為殺死某些人可以糾正世人錯誤的妄想,也沒有「集體殺人狂」在瘋狂殺人時精神潰崩的跡象,相反的,他們明智而冷靜,但卻有著相當危險的「人格違常」(personality disorder),在討人喜歡的外表下潛藏著可怕的暴力傾向。

不幸而錯誤的童年

  拉帕波特說,這種暴力傾向經常是在○到六歲間被虐待、拒斥或遺棄的後果,此一不幸經驗強化「他對認為傷害到他的人的痛恨感」,小孩子無法將對同一人的恨與愛整合為一,為了避免遭受更進一步的虐待或斥責,他不敢表達他的憤怒,結果將這些未解決的負面情緒強行分離開來,鎖藏在心靈深處,只有在偶而的暴力幻想或不良行為中,才能發洩他的憤恨。當他日漸長大後,問題也跟著日趨複雜,雖然他已不再是個小孩,但仍非常依賴父母,而另一方面又極痛恨這種依賴。當他無法再忍受這種矛盾的情感時——通常是在青春期時,即爆發為性攻擊或虐待行為,甚至殺人。

可能有自戀傾向

  也許因為他們曾經受到難堪的遺棄、排斥,所以他們經常有自戀性人格違常的跡象,很多精神醫學家都同意,「自戀」——專注於自身的快樂——是每個人心理發展過程中必經的階段,但有「自戀性人格違常」的人卻無法超越此一階段,而一直將他人視為是他個人「自我的延伸」,必須隨他的心意來行事。維琴尼亞大學的法律與精神醫學副教授,也是聯邦調查局顧問的戴玆(P.E.Dietz)說,自戀性的殺人狂將「受害者視為他們快樂的道具,而非有血有肉的人。」

受害者是「壞自我」的投射

  但拉帕波特對此有不同的看法,他說,「連續殺人狂」和受害者之間在心理上常有一種緊密的關連性,他從受害者身上看到自己的某些特徵,譬如不誠實或操縱他人等,他引誘受害者墜入一種他既渴望又嫌惡的情境中,因為受害者在脅迫之下聽從他的命令,他於是幻想受害者具有自己所厭惡的特徵,在這種邏輯推演下,他要毀滅這個人——也就是他心中的「壞自我」(bad self)。

  不管他殺人的潛在動機為何,「連續殺人狂」不僅喜歡殺人,而且還會「上癮」,他的第一次殺人也許是來自一時的暴力或性衝動,但一旦打破了不准殺人的禁忌,他可能會從殺人行動中發現真正的樂趣,在內心的緊張再度增長到難以負荷時,他又去殺人以求得解脫或滿足,如此惡性循環,殺人的間隔時間就越來越縮短。

為色慾而殺人?

  拉帕波特認為,這種解脫與性的發洩只是一種巧合,他的主要衝動是要毀滅他所嫌惡的人。但其他研究者則認為,性慾的滿足經常是導致他殺人的原始動機,賓州大學的精神科醫師歐涅(M.Orne)曾與洛杉磯山坡地的勒人魔畢安奇(Kenneth Bianchi)晤談過數小時,他說:「很多都是明顯而單純的色情殺人,這些色情殺人魔為了滿足他們的性需求而殺人」,這種說法也許有助於解開「連續殺人魔」的一個謎,受害者常有表面的類似性,殺人魔只挑選能滿足他們性幻想的對象,譬如某一體型的婦女或者年輕男孩。

  此種色情殺人有時還會演變成「姦屍」,殺人魔雖然慾火中燒,但可能對真正的性接觸感到害怕,因此先將受害者殺死,然後隨心所欲地玩弄她的屍體,就好像「她」是一幅色情圖片般。

嘲笑與哭泣

  哈佛麥克林醫院的精神科醫師吉里根(J.Gilligan)也認為,「連續殺人魔」類似於強暴,擺佈受害者的快感在罪行中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。他說:「他們對受鄙夷、嘲弄異常敏感,因為無法忍受被奚落,他們即將憤怒轉向他人,想要證明自已並非弱者。終止別人繼續嘲笑的方法就是讓他們哭泣。」

  也許基於同樣的理由,「連續殺人狂」可能會對自己的罪行公諸於世感到興趣,並以激惱警方為樂。紐約市警察局的心理學家謝洛斯柏在研究自稱「沙姆之子」(Son of Sam)的布科維玆(David Berkowitz)——他在一九七六至七七年間,於紐約市謀殺六名婦女及重傷其他七人——後,說:「這些連續殺人魔有時會從讓當局狼狽不堪中獲得樂趣——這表示他比其他人都來得聰明,在隱藏個人秘密的行為裡獲得威權的幻象」,譬如布科維玆在連續作案期間,一直向報社提供揶揄的線索,他說是鄰人一條叫做「沙姆」的狗告訴他去殺人的。

虧待與報復何時了?

  無疑的,「連續殺人魔」是相當聰明或是有街頭魅力的人,否則他不曾兩次、三次、或三十次而仍然得逞,他們通常沒有酒癮或藥癮,也絕不是瘋子,而是一個表面正常,但內心卻充滿恨意的人。也許有人曾經傷害過他,但他卻以傷害不相干的人做為報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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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wildgoose195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